三、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並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屆滿後三個月內,持裁定影本乙份、印章到法院服務中心或新店服務中心辦理除權判決。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3個月,應於最後登報之日起3個月後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6個月,如超過6個月,即不能辦理除權判決,須重新聲請催告,始能再聲請除權判決。
(二)持寫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裁定至法院服務中心或新店服務中心收狀收款櫃檯,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辦理遞狀手續後等候法院開庭通知。
(三)開庭完畢後,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銀行、合作社或農會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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