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被竊、遺失或滅失,聲請公示催告,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另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銀行、合作社或農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二)持銀行合作社或農會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攜帶印章向票據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有價證券、股票發行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
(三)持聲請狀正本、繕本及掛失止付通知書或函件證明至法院服務中心或新店服務中心收狀收款櫃檯,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辦理遞狀手續。繕本由法院蓋章證明後,交由聲請人送付款銀行、合作社、農會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四)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錯誤、漏寫,無證原裁定登報與否,應速請求更正裁定。
(五)裁定如無錯誤、漏寫或前項錯誤、漏寫之裁定更正後,應於20日內將裁定全文登報一日核對無誤後,將該報紙全版送交法院,否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如有載錯誤,應立即重新登報,再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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