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之意義 (一)公示催告:有管轄權的法院,依喪失票據、股票等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權利人的聲請,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特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逾期不申報權利效果之程序。 (二)除權判決:在公示催告期限內屆滿後,如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法院便另依聲請,以除權判決宣告受公示催告的人失其證券上之權利。